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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范围

作者:兴义市司法局 来源:兴义市新闻中心 阅读: 时间:2011-06-04 09:57:07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 因工伤和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八) 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 因遭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十) 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 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节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 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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