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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兴义网 阅读: 时间:2011-08-18 16:49:33

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兴府通〔2011〕75号

    为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黔西南州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告》等规定,现将租赁房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外地人员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拒绝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由公安机关对承租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五、房屋出租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提供按小时和按日住宿服务并以此为业的,公安机关可认定为“无证经营的旅馆业单位”,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取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逾期不报告,被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对房屋所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除严格依法查处外,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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