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教育 旅游 图库 市情 服务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域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 来源: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时间:2025-01-16 18:38:22

  2025年,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晴隆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案

  2024年7月,市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监局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对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情况,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伍元整(1665.00);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案例二:兴义市某房产信息咨询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9日,市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广告监测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市市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含有“八小书包房”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之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布含有“八小书包房”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经市市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300元整。

  案例三:兴义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向市市监局移交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市市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建议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壹仟陆佰叁拾捌元陆角整(¥1638.6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1个品牌合计0.1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规格:84mm,数量:0.1条;

  2.罚款人民币捌元肆角整(¥8.4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柒元整(¥1647.00元)。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