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兴义市某五金用品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5年4月1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6种规格的通用橡套软电缆无强制性认证标识,未标注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6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
二、顶效某化妆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5年5月8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市民投诉举报。5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投诉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销售一套名称为梵姿妤牌的化妆品,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明限使用日期为20240428。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黔西南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辖区某超市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根据网络舆情视频反映出的违法信息,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陈百万牌印码神器”1个、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13袋;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初审:雷婷景
复审:张 玮
终审:韦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