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兴义市某餐饮店违法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案
2025年5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1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并依法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使用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煎炸过程用油,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兴义市某美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5年4月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化妆品已经超过其有效期限;2025年5月15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产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给顾客,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兴义市某百货店销售的商用炒菜灶未经强制性认证案
2025年7月4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3种规格的商用炒菜灶无强制性认证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炒菜灶未经强制性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